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30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MB1807711X400203003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身份证件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第二条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第三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四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窗口、网络、电话12366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