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24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MB19155285400052401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MB1915528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卫校巷1号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待大厅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1.牺牲人员被评定为烈士;2.领取褒扬金人员为烈士遗属。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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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托人证明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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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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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
查看更多 | |
4 |
户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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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烈士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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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资金分配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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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同意给付褒扬金 |
审批结果样本 |
同意给付褒扬金 ![]()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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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927008、0515-8323802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3238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