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0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558005345W432102001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558005345W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综合受理窗口、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0-12号区农业农村服务分中心一楼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农机产品、维修、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情况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通知 |
审批结果样本 |
通知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927008、0515-8381133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85818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