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
大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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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农机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售后服务投诉受理与调解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20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558005345W4321020017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农业农村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2558005345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综合受理窗口、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0-12号区农业农村服务分中心一楼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农机产品、维修、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投诉情况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案件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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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通知
审批结果样本 通知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927008、0515-83811331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85818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综合受理窗口、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0-12号区农业农村服务分中心一楼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3927008、0515-83811331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8858183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