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大丰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1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432100901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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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 0.2工作日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 审核 0.5工作日 审核
3 发放 0.3工作日 发放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审批结果样本 在“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