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0904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432010904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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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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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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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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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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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5 |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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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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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
2 | 复核校对 | 0.2工作日 | 对办证系统内对录入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校对,确认录入信息与申请人提交材料一致。发现错误的,及时转改错进行修正 | 对办证系统内对录入的申请信息进行复核校对,确认录入信息与申请人提交材料一致。发现错误的,及时转改错进行修正 |
3 | 审批 | 0.2工作日 | 3.3.1.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受理的,应该核查通过后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3.3.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转改错退回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3.3.对区一级审批通过的,系统流转到市一级审批的,需将申请材料通过EMS邮寄至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由支队进行审批。 3.3.4.对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查情况的,写明原因流转至市一级审批,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3.3.5.对申请人要求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申请的,转调查予以撤销 | 3.3.1.对符合规定并按要求受理的,应该核查通过后批准签发普通护照; 3.3.2.对符合规定但未按照要求受理,转改错退回受理机构进行补正; 3.3.3.对区一级审批通过的,系统流转到市一级审批的,需将申请材料通过EMS邮寄至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由支队进行审批。 3.3.4.对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查情况的,写明原因流转至市一级审批,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3.3.5.对申请人要求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申请的,转调查予以撤销 |
4 | 上送制证 | 0.3工作日 | 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对上送制证的业务进行签收,按照港澳通行证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港澳通行证。已持有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制作签注。 | 江苏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对上送制证的业务进行签收,按照港澳通行证制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港澳通行证。已持有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制作签注。 |
5 | 办结 | 0.1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项目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许可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苏价费[2005]310号、苏财综[2005]79号 | ||
收费标准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30元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 ||
允许减免依据 | 无 | ||
备注 | 暂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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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5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