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大丰区

0

到现场次数 

3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11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4000109119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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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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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符合条件受理 符合条件受理
2 审核 0.5工作日 审核 审核
3 办结 0.2工作日 符合条件办结 符合条件办结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