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大丰区

0

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11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4000109118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公安12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买许可证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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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收取申请人材料 收取申请人材料
2 审核 0.3工作日 审核材料,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审核材料,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3 发证 0.4工作日 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发证 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发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审批结果样本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公安126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3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