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1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400010911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公安12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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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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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3工作日 | 收取申请人材料 | 收取申请人材料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审核材料,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审核材料,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3 | 发证 | 0.4工作日 | 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发证 | 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发证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0515-8353803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