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大丰区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非机动车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0903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4000109038000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982014392156K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西路19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楼一楼大厅窗口2、3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2

所有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3工作日 收取申请人材料 收取申请人材料
2 审核 0.5工作日 审核材料 审核通过
3 发证 0.2工作日 审核后制证并发证 审核后制证并发证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非机动车牌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5-83927008、0515-8353829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东路1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公安综合受理窗口、盐城市大丰区南翔西路19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楼一楼大厅窗口2、3号
咨询方式
  • 0515-83927008、0515-8353829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87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927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