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7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014392033J4000717008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82014392033J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盐城市大丰区飞达路100号市民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窗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件事”综窗;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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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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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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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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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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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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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咨询方式 | 0515-8392706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35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