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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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40007090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82014392156K400070902100002 |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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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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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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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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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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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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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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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2 | 审核 | 0.3工作日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3 | 决定 | 0.3工作日 |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4 | 送达 | 0.2工作日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