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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办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大丰区健康西路21号 224100 0515-83538036

受理范围 个人
监督投诉电话 0515-83538076
办理时限 符合户口登记条件的,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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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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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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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机关依法签发居民户口簿。

按照户口申报登记、迁移登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有关材料。

一、向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二、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依法签发居民户口簿。

一、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关于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取工本费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公厅〔1995〕118号、苏财综〔95〕35号);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